曲艺系党支部积极响应院党委工作部署,要求支部党员同志自行学习贯彻《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9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专门召开《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宣传贯彻推动会,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冀国强出席并讲话。
《条例》明确规定说明了本市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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