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天津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学院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院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保护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完成学院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以及财务资金的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 审议通过学院的岗位目标责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职工纪律规定,劳动保护措施方案,教职工内部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 审议决定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 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的行政工作有评议监督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策权利的学院全体应聘教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在整个代表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为确保职工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学院党、政、工、团等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全体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少数民族及民主党派职工应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当选的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敢于代表教职工反映正确意见和呼声,为群众所信任的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对全院教职工负责,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汇报工作及听取意见,全院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根据民主程序撤换代表,对调出人员或犯有严重错误及触犯法律的,其代表资格随之撤销,并通过民主程序增补。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二) 本职工作表现良好,得到学院多数教职工认可,并具备一定的民主管理知识和能力,有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三)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要求,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审查、质询,有对学院工作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权参加检查学院各处室、系(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三) 因参加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敢于主持公道。
(三) 做好本职工作,带头积极参与学院建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投票和举手方式。
第十五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学院工会报请院党委批准后,提交职代会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教职工对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经院党委批准后,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 职代会闭会期间,向职工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四)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并积极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