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规范学术行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学文化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
二、职 责
第四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计划;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第五条 审议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定院教研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鉴定。审核批准教师在市级及以上各类学术会议上论文的交流发表。
第六条 推荐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及教研科研成果,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
第七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负责各类学术荣誉人选的推荐。
三、组 成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出组成人员结构方案(或提名)、各系部推荐,发展规划部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决定。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4.一般应有科研项目主持人经历(或具有对本专业领域深入研究的资历并能承担对课题进行指导之责)。
5.身体健康,能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9—13(单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审议的内容(项目、论文等),召集相关委员进行评议或审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委员(含特邀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者、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者,将免去其任职;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专题小组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但项目结题论证、开题、论文审阅等一般性科研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院属各部门若需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院批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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